关键词: 特岗教师
第一部分 法律常识
第四章 行政法
23、哪些情形应当举行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4、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25、适用于当场收缴的情形?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26、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哪些?
(1)一般许可
(2)特许
(3)认可
(4)核准
(5)登记
27、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哪些?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设定
(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3)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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