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十章 民法
考点 83-质押权
1.概念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3)质权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考点 8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②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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