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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教师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四)
山香教育 2018-11-02 18:02:18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违宪责任

教育作为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所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密切相关。

同时,依据宪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公民对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具有选择的自由,

参与平等竞争的自由,以及教育者具有学术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获得,均以宪法为根本

来源。 因此,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违宪责任也是可能的。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

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损害行为须违法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从教育法律关系

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

2.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

除公职等。

3.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4. 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6.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

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

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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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

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 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 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从一

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 其中后

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 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救济渠道。 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

行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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