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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法
考点 90-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二是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考点 91-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警告。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告诫,该处罚只具有精神惩戒作用,对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适用,一般当场作出。
2.财产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迫行政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处罚。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主要是限制或者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4.自由罚: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法。
(1)适用主体: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时间: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为 15 日以下,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 20 日。
(3)适用程序:一般需要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几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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